
夫妻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料图片
丈夫生前向人借款未还,死后他的妻子遭债主上门追讨,妻子到底该不该承担这笔债务呢?近日蓬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妻子拒还丈夫生前借款
被告上法庭
据悉,1996年3月,叶某与潘女士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叶某因开办托老中心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亲戚文某借款15000元,两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免计利息,在2008年3月1日前归还。叶某还在借款当日向文某立下了一份《借据》。2007年2月9日,叶某因病死亡。文某多次找叶某的妻子潘女士要求还款,但都遭到拒绝。潘女士认为他丈夫借款开办托老中心完全是他个人的事,与她无关。文某于是在今年7月30日到法院起诉潘女士以及她80多岁高龄的家公和她两个小孩等4人,要求潘女士清偿丈夫叶某生前的借款,其他3人由于是叶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应该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开庭时潘女士和她的女儿都没有到庭,只有她的公公和儿子出现在法庭上。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叶某借款的事实,4名被告没有表示异议,因此确认这笔借款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判决:
妻子应偿还丈夫生前借款
由于该笔借款的时间为被告潘女士与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文某与叶某之间的债务是叶某与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潘女士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叶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叶某之间存在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该借款应属于叶某与潘女士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因叶某已死亡,潘女士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其他3名被告是否也要承担还债义务,法院认为,该3名被告都是叶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叶某遗产的权利,且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该3名被告依法应在继承叶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虽然本案的借款期限是在2008年3月1日前,但现在借款期限快到,借款人叶某已死亡,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文某现在起诉要求潘女士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蓬江法院一审判决潘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给原告文某;其他3名被告在继承叶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梁绮桦 黄海声 梁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