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制制度。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如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发挥司法行政预防性的职能优势,坚持将工作前置,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期《侨乡新论》嘉宾就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展开讨论,希望嘉宾的观点,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制制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和使命,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发挥更大作用的广阔空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目前,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各种专职调解组织
近年来,台山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新举措,主要体现在构建“大调解”新格局上。到2005年底,该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43个,形成了村(居)调解会、司法所调解室、镇调解会三级网络并存的“大调解”新格局。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单位、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数量大量增加。这些人员相对密集的单位和场所诱发纠纷的因素较多,一旦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将直接影响该地区的生产和群众的生活,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干扰生产建设,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台山市已建立的厂企调委会和集贸市场调委会,均不足应建调委会数量的1%,调解组织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认为要进一步适应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健全村(居)、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同时,进一步整顿好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例如发展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房地产、建筑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那里就有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以更好地适应当前解决社会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需要。
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长假前,均组织开展全区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二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期间,由各村(居)调委会向司法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排查结束后,由司法所向市局作书面汇报,使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信息灵、反应快、调处及时;三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我们在党的十六大和“两会”召开期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有效地消除了一些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大会期间的社会稳定。
当前,只有不断适应民间纠纷发展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才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不断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民转刑”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要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应当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特别是基层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基层调解队伍拥有较高的素质和水平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条件。人民调解员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首先,要抓紧对现有调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要逐步形成定期培训制度,使调解工作人员及时补充有关法律和调解工作知识。其次,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再次,要采取一定措施,确保调解员队伍工作的连续性,尽量不要随意更换,树立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信。此外,可以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除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拔、调配、招录各级司法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外,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以增强调解队伍的实力,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准,使调解工作更加合法;规范,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人民调解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司法行政一项极为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着眼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对调解工作和相关的建设科学部署,认真安排,严格督促,保证落实。要加强对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领导要亲自抓,确保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新情况厂解决新问题。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提高对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把调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标准落实培训经费和业务经费,保障各级调解组织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到位;改善和保障调解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建立相应的奖励和保障机制,及时表彰和奖励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进一步调动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发展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开拓进取,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台山市司法局 李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