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据悉,自广东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交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现在,我省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申办继续缴费时,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已一次性领取老年津贴(含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有关凭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原属蓬江河以南的单位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海分局(东海路338号、即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办理;原属蓬江河以北的单位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跃进路102号)地下办事大厅9、10号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从本月起至明年9月30日止。 (本报记者 冯瑶君)
办理流程如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科(9、10号窗)审核资料→基金管理科收讫退款→征管科(23、24号窗)计算续缴养老保险费→市地税局征缴养老保险费→把地税局缴款回单送回征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