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10月10日电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政府要承担最后的责任
张小建表示,市场就业中总是有一批困难的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和一般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无法竞争,成为一个困难群体。市场就业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要承担最后的责任,要给这些确实困难的就业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的服务,通过开发公益性的岗位,比如现在社区里的保安、保洁等岗位,不需要技能特别高,但是一般的劳动者或者技能不高的劳动者又可以直接进入,开发这些岗位安排这些困难群体就业。
法律原则性规定将更具操作性
除了宣传和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公平就业的规定外,下一步将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张小建说:“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
张小建表示,新法实行后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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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
劳动合同不得
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近日表示,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张小建在介绍就业促进法实施准备工作时指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益。
“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允许专门列上一条不许或者限制结婚、生育。”张小建强调。
为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