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资料图片
本报讯 仅因上网没钱,16岁的未成年人黄某伙同其他4人对一名13岁的少年进行抢劫,并将对方大腿用水果刀刺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联手团市委为黄某联系学校,如今在校就读的黄某表示自己将遵纪守法,刻苦钻研,学有所成,回报社会。
■ 案件回放
无钱上网 实施抢劫
2007年1月6日晚上8时左右,16岁的黄某伙同陈某、文某等4人前往台山市台城一网吧上网,由于上网费用不够,便商议对网吧内的学生实施抢劫。陈某与文某在网吧内经过一番寻找,将视线锁定在一名身穿校服、年仅13岁的学生小林身上。陈某将小林叫到网吧门口,向其要钱并强行搜身。小林将钱藏在了袖筒里,陈某并没有搜到。黄某与陈某等5人便将小林拉到三楼楼梯间。由于小林仍拒绝给钱,于是5人便对小林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黄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小林的腿部刺了三下。见小林的腿部流血,黄某等人感到害怕,便逃离了现场。事发后,小林在家长的陪伴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警方便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 一审判决
黄某获刑一年
很快台山市人民法院便对此案开庭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同时,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又鉴于黄某是初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可以对黄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 二审判决
黄某缓刑一年
在接到判决书后,黄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由于黄某是一名在校学生,请求市中院从轻判处,使其可以继续完成学业。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有量刑不当。鉴于黄某犯罪时属在校学生,且有悔罪表现,根据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判处缓刑。近期,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 共同帮教
失足少年重返校园
案件终审宣判之后,市中院的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事,而是积极地与黄某及其家人保持联系,并定期互访。在回访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黄某在联系学校就读过程中遇到困难,于是就和团市委商量共同解决黄某的实际困难。
2007年8月26日,在团市委的帮助下,黄某顺利地到台山市一所技术学院报名,攻读烹饪专业。入学后,黄某及其父母致电法院、团市委表示,法院、团市委给了黄某提供了一个重返校园、回归社会、走向新生的平台。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