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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新会区电影公司的职工吴月嫦、袁振华、谭志军积聚了多时的愁颜开始“转睛”,他们收到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纠正了一审的部分不当判决,确认他们与新会区电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判决书要求新会区电影公司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吴月嫦支付工资21757元、向袁振华支付工资33342元,向谭志军支付工资22041元。
■案件回放
三年前就已经没有工资领了
据案件的上诉代理人之一区宇耕先生介绍,上诉人吴月嫦、袁振华和谭志军都是和新会电影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1994年起,新会电影公司与新会设计公司签订《集体承包“环境艺术设计公司经济责任”合约书》,约定承包经营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期限一年。承包期间,设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新会设计公司发放,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承包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吴月嫦、袁振华和谭志军三人从1994年以后的工作岗位一直在新会设计公司,但从1999年起,新会设计公司因法人代表患重病不能上班;2004年起,新会电影公司又把新会设计公司的唯一技术员调到电影公司任副经理,造成设计公司既无责任负责人、又无技术力量的状况,无法继续经营。吴月嫦等三人开始失去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且没有工资领了。他们要求电影公司对他们重新作出安排,但新会电影公司不承认和这三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导致袁振华从2004年9月起、谭志军从2005年1月起、吴月嫦从2005年2月起就没有工资领了。
■新会区人民法院
原告并非被告正式职工
三人于2006年9月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三人虽然和电影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是为设计公司工作,故新会设计公司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故判决新会设计公司支付吴月嫦等3人被拖欠的工资。由于新会设计公司早已停止运作,并于2005年经工商部门审定已不具备经营资格,三人事实上无法拿到工资,加上三人认定是与新会区电影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电影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令被告支付工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依法应予以纠正。吴月嫦等三名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此,劳动合同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门中院依法撤销了新会区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改判由新会区电影公司向吴月嫦等三人支付所欠工资。 (本报记者 李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