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梁当利律师接听并回答。
对方无力赔偿医疗费用该怎么办?
王先生咨询:上年受雇于某建筑队,今年初在一次搬运作业中,在楼梯拐角处被一莽撞青年撞到,受伤住院。出院后,该青年无力赔偿医疗费用等,请问自己该怎么办?
答:王先生是因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自己受伤,既可以要求该青年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即建筑队老板)赔偿,只是该赔偿是一次性的,任何一方作出赔偿后,王先生就无权再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谁有购买优先权?
梁小姐咨询:梁小姐和朋友刘某5年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栋二层房屋,双方各占一层,共同使用共有的厨房、大院和阳台,购买后,梁小姐将其所有的二楼用于出租给朋友胡某至今。现梁小姐欲出售二楼,刘某和胡某均愿意购买并主张优先权。梁小姐请问按照法律规定,究竟谁有优先权呢?
答:房屋出卖时,较一般购买者而言,房屋共有人刘某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胡某也有优先购买权,但当二者有发生冲突时,应以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又优先于承租人。
公司不准员工辞职并扣押档案是否合法?
朱先生咨询:他本人今年7月底应聘到某电器生产公司做车工,公司承诺每天工作8小时,不用加班,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事实却是几乎天天加班,而且没有加班费,朱先生向公司辞职,公司却不准许并扣押其人事档案,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和同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工作不适合自己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有所顾虑。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赵先生咨询:他3年前进入某陶瓷生产厂工作,当时和单位协商不用为其购买社保,今年3月,赵先生在生产过程中被机器轧断了手掌,重伤住院,花费5万余元,并造成其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就拒绝支付其他款项,理由是当初双方协商不购买社保,所有后果由赵先生自己承担。赵先生请问自己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答: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初单位和赵先生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赵先生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只是该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 (本报记者 梁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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