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由于车辆在小区内被盗而引发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因而对簿公堂的也不少见。近日,蓬江区法院审结了一宗此类案件,物管公司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停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被盗
家住市区怡×苑小区的李小姐在2006年8月25日下午,发现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被盗,她马上报警。李小姐认为物管公司对她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因是每月她都要向物管公司交纳管理费,而且该小区只有一个车辆出口,并设有闭路电视对车辆进出进行监控。如果物管公司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她的摩托车就不会被盗。李小姐就此事与物管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蓬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她的财产损失7000元。
物管公司:
与住户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
物管公司在法庭上则提出了不赔偿的两个理由:第一,公司与李小姐之间存在的物管关系,是出于安全防范的目的,而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其次,李小姐虽然声称报了警,但派出所并没有查明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也没有证明李小姐的车辆是在小区内被盗。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李小姐应当在刑事案件破案,并证实她的车辆被盗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盗贼请求赔偿,所以李小姐要求公司赔偿7000元完全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一:
摩托车被盗是事实
蓬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怡×苑小区设有车辆进出口各一个,车辆需凭IC卡读卡或由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方可进出小区,进出口还设置了闭路电视,对进出车辆进行录像监控,但物管公司未能提供李小姐所诉称的车辆被盗时间的录像。同时,法院委托蓬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2862元。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在摩托车被盗后,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虽然案件至今还未侦破,但李小姐提供的《报警回执》、《摩托车购买凭证》及《行驶证》等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能够证明其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李小姐已经履行了最大举证义务。况且,物业管理公司也确认公安机关曾就李小姐的报案进行调查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确认李小姐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法院审理二:
物管公司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存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物管公司对李小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户入住合约》、《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物管公司收取李小姐等住户的管理费后,依照约定应对李小姐所居住的小区进行房屋、环境卫生、绿化、交通、治安等的管理,对小区内住户的车辆和其他合法财产,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李小姐所陈述的车辆进出小区时间段的录像和有关记录,所以该公司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客观上存在便利犯罪活动实施的条件,物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的治安管理和对业主的财产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物管公司虽不是摩托车被盗的直接侵权人,但由于存在违约行为,而应对李小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管公司赔偿业主800元
法院还审理认为,由于物管公司与李小姐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管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于进行相关管理的开支,如要求其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物管公司发挥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治安等方面管理的积极性。结合本案实际,近日蓬江区法院依法判决:物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800元给原告李小姐。 (梁绮桦 黄海声 张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