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2007年9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市直将对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和建账工作。
受理核定本市城镇户口的1994年6月1日后(因我市是在1994年6月1日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离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认定年限是以参加工作时起至实际缴费时止;受理核定本市城镇户口的1994年6月1日前离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认定年限是以原所在单位参加退休费统筹时起至离开单位时止。
按照要求,上述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预约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个人凭本人工作档案办理,半年内达到退休条件的优先办理。请上述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有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区属单位(蓬江区、江海区)的原固定工,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再由区劳动行政部门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办理地址: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跃进路102号);咨询电话:3272913、3272919 (本报记者 王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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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