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市民对自己的采光权越来越重视。(资料图片)
■案件回放
私开窗户被遮挡
将邻居告上法庭
冯某和何某都是新会区会城富宁里的住户。2000年8月,冯某以自己所住的单元房的通风采光不佳为由,经房屋开发公司同意后,在房间与楼梯底的共墙上开了一个窗户。但冯某开窗的行为却没有经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2004年5月中旬,冯某发现何某在楼梯底加建车房,车房建好后盖住了冯某所开窗户的三分之二。冯某认为何某加建的车房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要求何某将加建的车房拆除。
据了解,何某于1999年开始入住,入住后不久,何某便在居住的楼房的楼梯底私自加建单车房,后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何某认为此次加建却与上次不同,这次他是在征得该楼其他住户的同意并将签订的同意书交给城监部门的情况下才加建车房的。所以何某并不同意冯某拆除车房的要求。
2006年4月冯某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诉讼理由不充分
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此案为相邻损害关系纠纷。冯某认为何某屡拆屡建车房,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该车房是违章建筑。由于何某的车房是否属违章建筑,是否应该被拆除,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故本案不作调整,冯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冯某在共墙上开窗户的目的是为改善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但冯某应先征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同意,从而获得合法的通风采光权。冯某仅仅在征得楼房开发商的同意下便加开窗户,该通风和采光权并未依法取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冯某并未依法取得的通风和采光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冯某对何某的诉讼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冯某表示不服,冯某认为在共墙上开个窗户不危及建筑结构,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冯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何某拆除车房。
何某则称,冯某开窗户的墙是全楼住户的共墙,共墙是不能开窗的,同时自己的单车房也并不影响通风。
■终审判决
驳回冯某上诉
维持原判
市中院认为,何某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楼住户共有的楼梯底私自重建单车房,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其违法性是明显的。冯某在共墙上开窗户的行为虽然征得原开发商的同意,但开发商同意不代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也不能代表其他住户的同意。从表面上看,冯某开窗户的行为其危害性要小于何某在楼梯底私自重建单车房的行为,但两者的性质其实差别不大,都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冯某开窗户的行为存在以下可能:一是可能危及共墙的安全;二是可能损害建筑的美观;三是可能在使用过程中排出废气及异味,甚至有噪音。在这些可能性没有被排除之前,一审判决认定冯某开窗户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取得通风采光权是成立的,中院予以认可。但冯某以何某在楼梯底私自重建的单车房妨碍了其通风采光为由请求法院排除妨碍,拆除何某在楼梯底私自重建的单车房却属诉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冯某上诉,维持原判。 (李昕 江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