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房屋居住权发生纠纷,在住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擅自撬开房门,将屋内所有财物抛出门外,其中包括两本族谱和5盒先人骨灰。近日,市民冯先生来到本报,讲述他们一家持续了几年的烦恼。
起因:一份“授权委托书”
几十年来,冯先生的父亲冯祥(化名)一直居住在我市双龙附近一平房内。2001年9月初,他突然接到了一份由香港传真来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写着:“本人冯春(化名)拥有广东省江门市××之三的屋宇,因本人年纪老迈及身体健康欠佳,不能时常返回乡间亲自处理上述屋宇各种事项,现暂时委托冯东(化名)先生代为管理,待稍后我本人或儿子回乡时,再决定本人亲自或交由儿子收回管理屋宇之一切事宜。冯春 2003年1月20日。”
根据委托书的授权,居住在同村的冯东要求冯祥搬出该房屋。他的理由是,1958年之前,冯春的母亲曾使用过该房屋,而现在冯春又将该房屋授权由他管理。冯祥却认为,这张传真来的所谓的“委托书”,根本是无理的,因为冯春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继承人,所以也没有资格委托任何人处理该房屋,所以就一直没有理会冯东的要求。
背景:住了几十年但无产权证
之所以会收到这样一份委托书,冯先生说,关键是父亲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但自1958年以来,父亲冯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居住期间,冯祥还不断对房屋进行修缮,期间还做了两次大修,花费约6000多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冯先生还拿出一份1987年当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给记者看,记者看到,证明书上写着:“兹有我村民冯祥管理及使用房屋××,居住期间不断修缮,一九七六和一九八五年作大修缮。因无法联系产权人冯良(化名),受冯良之前嘱托,三十年后,产权人(冯良)若没有回来处理这间祖屋,就将祖屋产权人转让(冯详)作为修缮和多年管理费用,其他人不能干涉,各执一份,永为存据。特此证明。证明人:×××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上面盖有其所属村委会的公章。
据了解,由于房屋产权人冯良已失踪60年,且没有后代和其他近亲属,所以该房屋一直由冯良的邻居——冯祥居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烦恼:被强行占用房屋
让冯先生一家料想不到的是,在收到委托书不久,即2001年9月24日,冯东以受所谓“房屋所有人”冯春的委托为由,在冯先生父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撬开房门,将屋内所有的财物抛出门外。在冯先生父子知晓后,被抛出的财物已经丢失了大部分,其中有冯祥一直保存着的李氏族谱、赵氏族谱各一本,先人骨灰盒5个,这些东西至今不知所踪。
更让冯先生父子气愤的是,冯东强行侵占该房屋后,还取得一张村委会的证明,将该房屋作出租屋使用。此外,冯东还擅自在该房屋的墙边搭建违章建筑,此举增加了房屋的承载重量,严重危害了房屋的安全。
冯先生还告诉记者,2003年8月,他和父亲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产权证明为由驳回了诉状。时至今日,冯东仍一直将强占得来的房屋进行出租,从中牟利。 (本报记者 娄丹 李昕)
律师说法
冯东占用该房屋没有依据
对冯祥居住的房屋被侵占,究竟谁是谁非?记者近日采访了江门市五邑律师事务所黄日森律师。
黄律师认为,这个案例涉及房屋产权和无人继承财产处理问题,《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原屋主冯良仍在世,则房屋归冯良所有;如果冯良已去世,则应发出寻找冯良继承人的公告;若能确定冯良没有继承人,则适用《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该房屋收归村委会所有,那么村委会分配给冯祥则是合法、合理的。
黄律师还认为,冯东占用该房屋没有依据。首先,冯春并非房屋的业主,其无权授权冯东处置或管理该房屋;其次,仅凭一份委托书,也无法证明委托书中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再次,如果冯东强行撬开房门将冯祥物品抛出门外而占用该房屋,则是侵权行为。(本报记者 娄丹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