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力市场用工双方签约现场。资料图片 周华东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专门对《劳动合同法》中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须付双薪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薛耀鸿科长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责任: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到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有关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有正确的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薛耀鸿解释,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二、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三、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还是岗位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企业主
恶补新法忧“触”法
昨天,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的薛科长向记者解读《劳动合同法》时,不知什么时候,记者身后多了一位女士,她拿着一个本子,不停地记录着薛科长的解读要点,并情不自禁地发问。她向记者介绍自己姓罗,是蓬江区一家民营公司的劳资人员,不久前自学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但仍有许多不明白的地方,此行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专程前来向劳动部门请教。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们为一些企业主讲过课,一下课,那些企业主就把老师围起来,不停地发问。”劳动监察科谭科长介绍:“他们对《劳动合同法》都非常关心。”
“我已经自费去广州上过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课程。”高新区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企业主马先生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从明年开始实施,对我们企业影响非常大。我们需要提前做些准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较之《劳动法》更为细致和严格,里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有关规定,都牵涉到经济补偿这一部分。”高新区一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表示。
而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不久前,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家企业,“这家1000多人的企业,只与其中100多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关人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局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新规定’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也有一些企业主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必然——“《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倾向于弱势群体。对企业肯定有‘冲击’,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马先生表示:“从长远看,《劳动合同法》将改善企业用工环境,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用工关系,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有业内人士认为,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应该“取之有道”,不能以损害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前提,用人单位应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是企业经营者应该牢记的信条。
劳动者
欣喜有了保护伞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他们欣喜不已——
“虽然企业的用人成本有所增多,但有助于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件好事!”昨日,高新区一家外资企业人力资源总管陈小姐接受采访时情不自禁地表示。
“我已经换过三份工作,有一次是试用期将满时被炒掉了。”应届大学毕业生小许说:“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次数,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了标准。我期待着明年1月1日早些到来。”
但也有一些劳动者表示,宁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的流动性很大。像我,在深圳、佛山等地都打个工,最长的不过一两年,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我们买社保,社保在不同城市之间转移比较麻烦,我宁愿企业把买社保的钱加到我的工资里,哪怕一部分也行。”从四川来江门打工的刘先生说。
“劳动者眼光要放长远一些。”市劳动监察部门谭先生表示:“年轻的时候会觉得社保没什么意义,但到年龄大的时候想法就完全不一样了。”谭先生介绍,今年以来已接过数起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有的劳动者工作了十多年,临到退休了才发现自己没有社会保障,就来投诉。可我们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是有时效性的,两年内才有效。即使我们帮他讨回权益,也只能追回两年的社会保险,对他的养老也毫无意义。”谭先生还提醒劳动者,与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卡、出入证等,有助于更方便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文/本报记者 王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