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促使政府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法律及修改相关法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不久前前由建设部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法”较“旧法”有哪些不同?哪些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日前,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长、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索茂军就《办法》发表了意见。
优点 更具操作性
据悉,《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99条,比现行的五章42条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显然补充了许多内容。除所有权登记外,《办法》新增了他项权利登记(主要为抵押权、地役权)及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方面的三大章节。
“作为与《物权法》相配套的规章,《办法》内容更详细,更具操作性。”萦茂军说:“如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以前没有明确规定需提交的文件,各个城市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定。现在第25条明确列出了应提交的文件,可操作性更强。”
缺点 表述过于专业化
索茂军认为,该法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没有界定登记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一点从《物权法》到《办法》都没有明确,但却是长期以来使登记部门很困惑的一点。二者内容不同,责任不同,后果也不同。其次,登记机关对《办法》规定以外的材料有没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去提交,这一点还不太明确。第三,作为一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规,《办法》的表述过于专业化,有很多术语,如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非专业人士不太容易懂,应该更通俗,建议在总则或附则中作出相关解释。
亮点一:期房也能预先登记
消费者购买新房后,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拖延而不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以前,消费者除了“哀求”开发商去帮着登记,没有其他办法。在消费者拿到房产证之前,一些不法房地产商甚至会“一房多卖”或将已售房产抵押,损害买房人的利益。
《办法》中新规定了“预告制度”,即当事人预购商品房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签定合同后,买主即可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索茂军认为,这条规定促进了交易安全和稳定,可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商“一房多售”的问题。
亮点二:权属“真空期”被填补
在过去,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到拿到房产证期间是权属“真空期”,即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长期接受的理念是,只有经过登记,消费者拿到房产证后才对所购房屋享有物权,没有登记就不敢肯定它是我的。业内也认为,只要没在房产局登记备案,这个合同就是成立了但还没有生效。现在不一样了,只要消费者和开发商或私人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个房屋就是买方的,这个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这也给了登记部门一个明确的说法。
亮点三: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确认纠偏制度
索茂军认为,《办法》第七章规定了“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有关内容,其实是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确认纠偏制度。过去,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很难得到更正,或程序过于繁琐——登记部门一般会让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确认后再改动。现在《办法》明确了登记部门有更正的相关责任,更人性化,也将大大方便有需要者。
■ 本报记者 王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