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7日凌晨2时30分,廖某驾驶粤X/06883号小型客车沿市区港口二路从南往北行驶,当其行驶至联兴新村路口时,与行人吕某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疗机构对其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廖某的酒精含量为92.03mg/dl(参考值0-10mg/dl为正常,超过80mg/dl为醉酒状态),已经构成醉酒驾车。
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廖某对自己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廖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在驾驶机动车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勿贪杯后驾车。 (梁绮桦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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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最高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罚款50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最高处以拘留15天,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如果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之外,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现行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