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王木昌律师接听并回答。
无力交付房款,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吗?
周先生咨询:2006年底,他与万某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房屋总价为20万元,周先生先付定金6万元,待今年4月剩余房款缴清之后办理过户。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周先生生意亏损,无力交付剩余房款,周先生向万某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购买该房子了,要求退回所付定金。他问,该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予退还定金;该法第91条同时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当中,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周先生有权要求退还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即要求退还2万元。
保险单没有明确注明身故受益人,保险金该如何赔付?
王先生咨询:他于2003年为儿子王某投保了2份保险,保险额为12万元,但在保险单的“身故受益人”一栏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只填写了“法定”字样。2004年王某同黄某结婚并育有一女,今年5月,王某不幸遭遇车祸身故,王先生知道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认为可以赔付。此时黄某提出异议,认为她也应该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他问,保险金究竟该如何赔付?
答:本案保险单的“身故受益人”一栏没有注明具体受益人,因而只能认定为不确定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三者分配这12万元保险金。 (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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