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开平市普通市民对于电费缴交的关注和疑虑也越来越多。带着市民的疑问,笔者从供电部门了解到居民普遍关注的电费缴交事项。
1、关于城区居民用户每月收到的两张用电通知单
在开平市城区的居名用户每月接受到电费通知的时候,会发现有红单、绿单,且分别写着不同的用电行度。其实,红单是电费发票和电费违约金发票(若违约),绿单是抄表电量电费通知单(不是发票)。一般情况下,城区的配营部在每月的13日前会将上月电费发票(或附带电费违约金发票)和本月通知单一起寄发,也就是说,客户收到的电费发票一般是上月的,绿色单子标注的运行度数是本月的抄表度数,而要想提前索取本月发票,用户也可直接到营业厅索取。
2、不同用户的抄表周期有所不同
从目前开平市的抄表情况来看,开平供电局对开平的专变用户实行月月抄表。至于非专变用户,却也有所区别,城区和圩镇实行月月抄表,农村一般2个月抄一次表,但对部分用电量大的农村用户也可能会实行月月抄表。
3、电费预期不缴会承担相应责任
《供用电合同》明确表示,供电部门有义务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供电服务,用户也有承担缴纳电费的义务。
(1)欠费必须缴纳违约金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比方说某用户2007年6月份欠费150元,7月15日就要支付电费违约金(30-25+15)×150×0.1%=3元,加上本金,就要缴交153元电费。
非居民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目前,开平市城区配营部已对管辖的违约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
(2)对用户实行欠费停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电费缴清后,供电企业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 (沈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