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7月13日A10版的一篇报道《旷工4天就要扣整月工资?部门: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中提到,开平一女工上班27天,只领到工资353.9元,就算加上被扣除的工资额80元,也远远没有达到我市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0元。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劳动监察部门有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和劳动监察科的工作人员。据了解,按照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而且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食宿费等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
目前,我市的劳动监察部门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获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是群众的举报;二是通过定期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有支付职工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部门会责令其补足,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不进行整改的,劳动部门会对其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则会从重处罚。
劳动监察科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很多企业是通过银行向职工代发工资的,所以一般较为规范,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弄虚作假,实施两种工资标准的情况。这就需要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既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也可以拨打市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3317023。 (本报记者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