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曾在去年底连续报道过的“病人猛砍医生”事件(见《江门日报》2006年12月13日B1版),近日在新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尘埃落定。事件中的砍人者陈某被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9万多元。
据了解,2002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因双侧下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在新会人民医院做了鼻内镜下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和鼻中隔偏曲校正术。手术过程比较顺利,术后病情稳定,鼻腔通畅。
2006年上半年,陈某感觉鼻通气不顺,认为可能是手术不当造成。对此,新会人民医院五官科的林主任曾做出详细解释,陈某对解释没有争议,也从未到医院投诉或表示不满。
去年12月12日,陈某借到该医院复诊之机,用事先藏好的2把菜刀和1把尖刀,向林主任头部、面部猛砍30余刀,致林主任重伤,其伤情被诊断为重型开发性颅脑损伤、右枕骨开发性粉碎性骨折、右耳廓刀砍伤、失血性休克等。
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宁园 阮锦平 彭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