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时3个多月的讨薪之路,7月14日,在鹤山打工已经6年的24岁重庆涪陵小伙王计策决定离开这个城市,再也不回来了。是什么原因让他作了这个决定呢?他又有什么遭遇呢?在王计策离开鹤山之前,他找到了记者,讲述了一段难忘的经历。
工人:要求补发加班费
2006年9月12日,王计策应聘到沙坪一家塑料包装厂,厂方给了他一份《入职声明》和《培训、就业协议书》,因为急于找到工作,王计策当时没有仔细阅读《培训、就业协议书》,也没有了解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制度,立即在《入职声明》和《培训、就业协议书》上签了字后,当日便上班了。
今年3月30日,王计策向该厂递交辞工书,次日即获准出厂。由于该厂工资是跨月发放,所以其2月份的工资只能在4月份拿到。4月6日,王计策拿到了2月份工资,却发现加班费不对,由于担心拿不到3月份工资,4月7日,他同工友到沙坪劳动事务保障所投诉。8天后,沙坪劳动事务保障所通知他到厂方领取3月份工资,并顺利拿到。
对于加班费,王计策发现厂方少计算了加班时间,而且按照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加班费计算方式,厂方发放的加班费数额不对,因此他于5月9日向鹤山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足额发放去年12月份至今年2月份的加班费共约2750元以及附带赔偿687元。
厂方:反诉应获培训费赔偿
6月28日,王计策被通知到庭接受问讯答辩。答辩会上,厂方称当初王计策与厂方签定了《培训、就业协议书》,这说明王计策在入职时就接受厂方规定,即接受加班费以加班每小时按3元钱计算。此外,厂方代表还在答辩会上提出,协议上还有规定:乙方在接受培训期3个月后办理转正手续,转正之日起至少要在甲方的工厂工作满一年,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3个月的培训费共2100元。
对于这3个月的培训费,鹤山市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提供培训发票,但是厂方一直未能提供,而王计策则说,他是直接上岗,从没有接受过所谓的培训。
仲裁部门:厂方应补偿加班费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鹤山市仲裁委员会认为,王计策提出要求获得去年12月加班费补偿的要求已过时效,不予采纳;厂方要求王计策赔偿培训费2100元,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且厂方实行跨月发放工资属拖欠行为,因此支持申诉人王计策。
在加班费方面,通过计算王计策1月份加班费,鹤山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是4.26元/小时,而按照国家规定,2月份正好是春节期间,因此王计策理应获得的加班费为5.21元/小时,最终确定厂方应支付王计策被拖欠的加班费共933.15元。7月13日,王计策拿到了最终仲裁结果。
后记:“我可再也耗不起了”
从4月7日开始讨薪,到5月9日提出劳资纠纷索偿,至6月28日开庭,到7月13日拿到最终仲裁结果,3个多月漫长的等待过程让王计策心力交瘁。拿到结果的王计策说自己很清楚这不一定是最终结果,他甚至不再理会自己能否拿到这笔加班费,次日就搭上了回重庆的车,他说:“看过许多报道,厂方很可能不服裁决而上诉到法院,我可再也耗不起了。”
王计策说,几个月来,他经常往返于上班地点和劳动局之间,其车费、请假被扣的工资、咨询电话费以及379元仲裁费,早就超出了仲裁结果上的933元,而且这933元还不一定能够拿到。
鹤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保障部门成功办理了许多仲裁案件,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需要协调、校对和整理,耗时太长;而厂方耗得起时间,有时又故意刁难,这对讨薪的工人来说相当不利。 (本报记者 张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