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赌博害人害己,不可试。资料图片
本报讯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赌博罪裁定吴某新、黄某旋等10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3个月,有力地打击了赌博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案件回放
私开赌场6天非法获利2万多元
今年1月23日至29日,吴某新、吴某滚、黄某艺、李某胜以每天租金100元租用邱某经营的台山市深井镇那扶龙岗农资站小卖部开设赌场。赌场采用赌“麻雀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雇请周某胜、黄某华在赌场帮忙洗、发牌和收取佣金。
经群众举报,民警于今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在该小卖部将正在聚赌的上述7人和参与赌博的黄某欢等25人抓获,当场缴获赌具“麻雀九”一副和赃款1800余元。经查,6天的时间里,吴某新等人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新等7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遂判处吴某新等7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吴某新提出上诉,江门中院经审理查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住所为窝点非法接受投注200多万元
香港居民黄某旋于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2日间以黄某住所为窝点,利用电脑、传真机传送赌博投注数据,先后雇请陈某秀、黄某、黄某阳和黄某湛以电话联系的方式,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接受刘某优、黄某锦、陈某旗等人投注,收受投注金额共210万元,黄某旋和黄某湛分别非法获利6万元和3万多元。
黄某旋在非法接受他人投注期间,又发展黄某明作为其下线,黄某明于2006年3月至11月2日间收受贺某洋、陈某通、曾某兴等人投注额20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
今年5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旋、黄某湛与原审被告人黄某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以赌博罪分别判决黄某旋、黄某湛、黄某明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万元不等。(李昕 江中宣)
□法律链接
《刑法》作出修改 犯赌博罪可被判刑10年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旧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罪刑罚的提高,必将更加有效地打击赌博犯罪。
□小知识
何为“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即组织、招引他人赌博,从他人赌博赢取的财物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二是直接参赌获利;三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
“开设赌场”,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可以以赌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