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碰撞致人死亡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陈检察官称: 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同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5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陈某属于法律规定的“车辆”的驾驶人,他是道路交通行为的参与者,如果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同样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陈检察官还解释道,在本案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事发之后没有很好地保护好现场,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而且将肇事车辆移离现场,导致现场证据灭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形才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一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陈某的行为正符合该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所以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