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新华社报道了一篇题为《车船税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征缴 缴纳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的新闻报道。我市很多市民看到这篇稿件后,对我市车船税的缴纳规定产生了一些误解,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市地税局税政科的相关工作人员。
开始缴纳日期≠缴纳期限
本报于5月10日、5月20日分别刊登了《车船税重新开始征收》和《蓬江江海两区明起开征07年车船税》两篇报道,报道中详细说明了新车船税与以前的不同之处,如税种的性质由原来的“兼有行为和财产”性质改为财产税;内外资两税合并;税额幅度的上限提高一倍多;征税范围扩大,原来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征收方式改变,强化了征管手段等。
两篇报道中也提到我市蓬江、江海两区将于5月21日正式开征2007年的车船税,征收的期限范围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很多市民在看到新华社的《车船税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征缴 缴纳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报道后,误以为国家规定新的车船税是从今年7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的时间范围是从7月1日至12月31日。记者采访后得知,国家确定的具体征收时间虽然比我市晚了一个月左右,但是其征收期限范围仍然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均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我市于5月21日就开始征收新的车船税,并没有额外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车船税随交强险一同征缴日期待定
市地税局税政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船税随交强险一同征缴,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税收征管。目前,我市地税部门正在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接洽,准备实施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由于技术联网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因此是否能在7月1日开始实施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即车船税随交强险一同征缴,还不能确定。
减免税范围调整
新的车船税调整了减免税的范围,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新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新条例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新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新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新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