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电器店老板把顾客的“订金单”当成“定金单”,拒不退还“订金”,经开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教育后,该老板才弄明白“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差别,主动退回300元订金给投诉人司徒先生。
近日,开平市民司徒先生来到开平市消委会投诉,称其5月11日在长沙步行街某电器店订购了一个消毒柜,并预交了100元订金,售货员给他开了一张收款收据。5天后,他觉得消毒柜不合用,就到该电器店与售货员商量退钱。售货员说;“收的是订金,可在任何时候退回,但订单底单已在老板手中,要待老板回来后才能办理。”司徒先生随后又交100元订金订购了一个煤气炉,第二天,他再次交100元订购了一台电热水器。6月4日,当他到该电器店提货时,发现该店已换了售货员,店老板还表示不能退回消毒柜的订金。司徒先生认为,售货员在售货过程中代表的是销售方,不能因为售货员的更换就出尔反尔,损害消费者利益,并要求退回全部订金共300元。电器店老板认为司徒先生是自愿交订金的,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同时向司徒先生提出双倍赔偿。
开平消委会工作人员听取双方意见后,审阅了投诉人司徒先生的订金收据,发现该收据写着“预收费100元”字样。经调查,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宣传“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耐心向其解释订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作用。如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须退还所收受的款项,无须双倍返还。交付订金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电器店老板听了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后,又惭愧又尴尬,立即从钱包里拿出300元退给了司徒先生。 (本报记者 陈若婵 通讯员 余浓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