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卢泽铭律师接听并回答。
应向谁追讨欠款?
吴先生咨询:他在两年前借款5万元给好友杜某,约定今年5月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吴先生前往追讨,杜某称其已经于去年底将该笔债务转移给江门某汽修厂,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了,并出示其与汽修厂签订的因汽修厂拖欠杜某的货款,便由汽修厂代杜某偿还吴先生5万元借款的协议书。现汽修厂无钱偿还,请问吴先生还能向杜某追讨欠款吗
答:吴先生是债权人,杜某是债务人,债务人将其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并未经债权人同意,所以,杜某与汽修厂签订的协议对债权人吴先生不生效力,吴先生当然可以继续向杜某追讨欠款。
她与继子之父离婚后,继子是否应对她承担赡养义务?
周女士咨询:她于1982年与王某结婚,当时两人均属二婚,王某带着与前妻生育的9岁的王甲、7岁的王乙。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2004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按月支付周女士生活费,2006年王某生意失败,负债累累,无力支付生活费。无奈之下,周女士请求王甲和王乙赡养自己,遭拒绝。周女士问其是否有权要求王甲和王乙赡养自己?
答: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要存在实质抚养或赡养关系,就构成法律上拟制血亲关系,也就产生赡养、继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周女士姐和王某结婚时,二子尚幼,周女士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因此,周女士年老时可以要求王甲、王乙承担赡养义务。
离开商场后,顾客可否再向商场索要发票?
刘先生咨询:上月,他在江门某商场购买价值300多元的商品。离开后,发现自己未索要发票,遂转头向服务台说明情况,并要求开具发票,服务台认为其购物时不索取发票,现在商场没有出具发票的义务了,不再出具。请问: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商场应当在刘先生购物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即使当时没有出具,事后当刘先生索取时,也应当予以开具。 (吴燕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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