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争执时,将对方推下水,又将下水者进行痛打。近日,刘某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了解,刘某于2006年11月5日14时左右,在新会区会城葵湖公园内,与被害人黄某因小事发生了争执。刘某把黄某推落身旁的湖里,黄某在湖里挣扎后,准备爬上岸时,刘某又拾起岸边的红砖砸向黄的脸部,致黄受轻伤。
新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宁园 阮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