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有市民咨询肺结核病治疗和收费的相关问题,记者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凡广东省辖区内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居民,患活动性肺结核时,可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在辖区内住满3个月以上的外地居民,凭暂住证可享受同等待遇。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疑似肺结核病人和新、旧肺结核病人及肺外结核病人,均要到病人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结核病防治所核进行诊断、跟踪管理和规则治疗,江门市区户口和流动人口的结核病人由市结核病防治所管治。 根据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有关政策,凡广东省辖区内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居民,患活动性肺结核时,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结核病防治所治疗,并享受以下减免政策:免费胸透和摄X光胸片一张;免费享受抗结核药物治疗;免费享受初诊时、2月末、3月末、5月末、6月末和治疗结束月末的痰涂片检查;免费享受治疗期间全程管理和督导。在辖区内住满3个月以上的外地居民,凭暂住证可享受同等待遇。(本报记者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