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蓬江工商分局荷塘工商所办结该镇首例“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地”案,依法对出租屋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租金,并处罚款的处罚。
近日,荷塘工商所在立案查处一猪肉档无照经营的同时,展开对该猪肉档出租屋主的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清楚知道承租人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将经营场所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无照经营。该所一方面调查取证出租方出租经营场所给无照经营者经营的各种证据;另一方面,对出租方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出租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表示,此案件对物业出租方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据悉,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严建广 通讯员 李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