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这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资料图片
日前,鹤山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原告是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被告则是从浙江来当地承包土地进行养殖活动的农民施建兴。在几个月前,同样是在这个法庭开庭的另一宗财产损害赔偿案中,却是农民施建兴状告新连村委会,而这两宗案件都与2.4万多公斤稻谷有关。
鱼塘设施被砸
养殖户损失惨重
施建兴是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村的农民,7年前他与妻子一起来到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后与其他村合并为新连村)承包了55亩土地进行水产养殖。去年7月17日,一群当地的村民突然闯入施建兴的鱼塘,砸烂了鱼塘内的各种设施。施建兴认为,这一切都是当地村委会指使的。
施建兴介绍说,2000年2月22日他与当时的新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村委会将位于其辖区石迳的55亩鱼塘发包给施建兴,承包时间为20年,承包款每年4950元。同时,鱼塘的农业税由施建兴承担,其中包括每年征粮五费谷(公粮)3025公斤和购粮(余粮)0.5万多公斤,共计0.8万多公斤。施建兴将这些税费交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负责向国家缴交。合同签订之后,施建兴便开始进行养殖活动,在鱼塘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施建兴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缴交承包款和农业税,双方相安无事。直到2004年双方因为农业税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原来从当年的1月1日起,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农业税予以免收。于是,施建兴认为自己不必再缴纳农业税。村委会则要求施建兴继续按以前的标准向其每年缴纳0.8万多公斤的稻谷。
施建兴说,他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2004年10月31日深夜,一伙村民来到鱼塘,抢走了他的抽水机。2005年1月7日,鱼塘的水路又被人改道,鱼塘的水源被切断了,无法抽水,造成了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加上去年7月17日的那次打砸事件,他的损失共计20万元。施建兴认为,这一切都是村委会所为,正是因为自己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村委会才对他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不断的干扰。去年9月,施建兴一纸诉状将新连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
养殖户一审败诉
在法庭上,新连村委会辩称,他们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人,施建兴的损失与村委会不存在因果关系。2004年10月期间,正值大旱农田用水紧张,施建兴在水源上游抽水致使下游没水,农田干旱。村委会告知施建兴应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考虑其他农户的用水,适当抽水。经多次调解,情况仍得不到解决,周边村民拿走抽水机属无奈之举。村委会之前并不知情,也未纠集和组织村民拿走抽水机,同时村委会也不存在将鱼塘的水路改道,切断鱼塘水源。至于去年7月17日,周边村民与施建兴发生冲突事件,也是村民自发的,村委会从来没有参与组织和策划。村委会要求法院驳回施建兴的诉讼请求。
鹤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施建兴提供的证据及其他证人证言均未能证实村委会与侵权的发生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施建兴认为村委会实施侵权行为,应负赔偿责任的诉求,理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今年2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施建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施建兴并没有提出上诉。
再现公堂
双方诉讼身份对调
日前,鹤山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新连村委会与施建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这一次施建兴却成了被告。
法庭调查
村委会:被告应缴纳承包款和稻谷
村委会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建兴除了每年应向村委会支付4950元的承包款外,每年还必须向村委会缴纳实物稻谷0.8万多公斤。2004年开始至2006年,施建兴已有3年拒绝缴纳实物稻谷共计2.4万多公斤。合同中还约定,逾期10日,每日按照总额的0.3%承担违约责任,在3年中施建兴应承担违约的1.64万多公斤谷物。同时,施建兴还欠下承包款2475元。村委会要求施建兴一次性缴纳3年的实物稻谷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共计谷物4万多公斤,并支付2006年的承包款2745元。
养殖户:村委会多次拒收承包款
在法庭上,施建兴及其代理律师指出,去年7月,施建兴多次向村委会交付2006年的承包款,但村委会为造成施建兴拖欠承包款的事实,以达到其终止与施建兴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的目的,多次拒收施建兴交付的承包款。为及时向村委会交付承包款,施建兴还先后两次通过邮政汇款的形式向村委会交付承包款,但村委会仍然拒收。施建兴在法庭上还拿出了邮政汇款的汇款凭证。主审法官要求施建兴先将2745元的承包款交给法院,由法院转给村委会。
法庭辩论
国家免征农业税的对象成焦点
随后,双方就国家免征农业税的对象是具体的农户还是村委会一事展开辩论。施建兴认为,在国家明令免征和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仍然要求自己交纳农业税(实物稻谷)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江门市全市范围内按改革的要求免征农业税。因此,从2004年开始,施建兴就无须再缴纳农业税。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法定的税务部门才有权征收税款,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国家税收。村委会不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其无权就税收征收问题向施建兴主张权利,无权要求施建兴向其交纳税收。
村委会则认为,减免农业税的对象是农村土地权属人,享受该政策的应是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外来承包户的施建兴错误地认为自己也享受优惠政策,从2004年开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谷物,村委会多次要求与其协商,但对方也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施建兴说,如果这些粮食是交给国家的,他一点都不会少,2004年以前他也是这样做的,但现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为什么他却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本报记者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