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千万不要购买赃车。(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近日在开平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最近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有多宗农村村民以低价购买被盗摩托车的案件,而这些村民无一例外地不知道,他们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案件回放
同村3人贪便宜买赃车
犯罪嫌疑人覃某是一名吸毒人员,有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去年9月上旬,李×浓明知覃某向其销售的摩托车来历不明,但仍以800元的低价向覃某购买一辆无牌无证的男装宝雕牌125C摩托车;同年10月5日,李×华以600元的低价向覃某购买一辆红色男装本田牌125C摩托车;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黄×英也以550元的低价向覃某购买一辆无牌无证红色男装三雅牌125C摩托车。
李×浓、李×华、黄×英3人都是同一村委会的村民,他们在短时间内向同一名犯罪嫌疑人购买赃车,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出事后,他们均表示家里比较贫穷,因为贪便宜而购买赃车,并不知道买“二手”赃车触犯了法律,认为即使被抓只要将赃车交出来就行了,根本没有考虑到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会面临牢狱之灾。
■检察官视点
购买赃车会助长犯罪
近几年,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购买被盗摩托车自用的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开平市检察院在2007年以来就起诉了购买赃车自用的案件9件21人。这些人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为了贪图小利,却不惜以身试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一些犯罪分子在城市盗窃摩托车后,到农村进行销赃,有的人见这些摩托车的价钱比市面低得多,虽然明知其来路不正,但在贪图便宜心理的驱使下,仍购买回家自用。这种购赃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提供了便利,危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从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最终的犯罪目的得到实现,进而助长了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近年来之所以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也正是因为有了销赃这个广大的市场。
针对以上案例,开平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大家,每个人都要自觉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以身试法,凡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摩托车都有可能是通过犯罪得来的,请不要购买:(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出卖的;(二)机动车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五)有其他来历不明嫌疑的。 (本报记者 刘志聪 通讯员 梁俊贤)
■法律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盗窃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转移、销售或者收买的,以盗窃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