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的陈鉴铭律师接听并回答。
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赔偿损失60多万元是否合理?
唐先生咨询:唐先生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并核实事故损失约30万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唐先生分期赔偿对方共14万元,并签订协议书,但由于唐先生没有按期付款,对方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唐先生赔偿经济损失60多万元。他问,对方的要求是否有依据?
答:没有,该调解协议书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唐生没有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履行,并要求唐生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要求撤销协议书则没有法律依据。
在江门工作4年,户籍在重庆,民事诉讼该由何地法院受理?
张先生咨询:他是重庆人,在江门从事汽车运输生意已4年,并居住在江门。去年,张生雇佣的一个同乡在工作时受伤,张生为该同乡支付了医疗费用的同时,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张先生已支付了赔偿款项。现该同乡在张先生的户籍所在地重庆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他问,重庆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诉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本案件应由张先生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江门市基层法院管辖,重庆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没有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用以赔偿,这样的做法是否失当?
陈小姐咨询:陈小姐因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经过诉讼,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没有拍卖被执行人(对方)的房屋以赔偿陈小姐的损失。她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失当?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如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下周二上午,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的骆美平律师接听热线电话:3502630。您也可发邮件留下要咨询的问题,我们将以刊载的形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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