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海区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反映说,他已在该工厂工作了10多年,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4月15日合同到期,但该工厂却在2007年3月14日无故解雇了他,并要求签名同意离厂,同时,他被解雇后,该厂没有对他作出赔偿,他认为工厂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就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该工厂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这名员工是2007年4月14日合同到期,但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厂方3月14日只是通知该员工合同到期后,工厂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当时就解雇他。该负责人还说,按照工厂内部的工作安排,此后的1个月,他们将让该员工回家休息而不再安排工作,但是工资与之前一样照付,等到合同到期后,再与该员工终止合同。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员工个性太执拗,经常不听从工厂的安排,通知将不再与他续签合同后,怕他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情,所以才会有这样的安排。
记者随后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合同没到期,工厂与员工终止合同并强行要求员工离厂的话,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而本文中的这家工厂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工厂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最后一个月不再给员工安排工作,但工资仍按之前的标准照付,这样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至于这样安排合不合理,该负责人表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厂有权利根据情况对内部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不过,最好还是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决问题。(本报记者 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