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民雷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几天前她在市区江华路一家音响店购买了一套组合的音响和VCD机,可拿回家后VCD机才放了几首歌就坏掉了,读不了碟,于是就拿回店里要求退换,但是音响店工作人员却表示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消费者:一张碟没放完机子就“罢工”
雷女士说,当时她在店里试用的时候VCD机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回家后一张碟还没放完就不行了,“如果这台机子能用一个月或一星期,我都认了,但现在连一个小时都没用到,我觉得有点亏。”雷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音响店的邓先生。邓先生说,那天雷女士是晚上8时左右前来购机的,当时,他就告诉她,那种型号的机子店里只剩一台,并且厂家早已停止生产了,所以劝她换个型号,可是,她觉得那台便宜些,坚持要那台,并且在店里试用了一个多小时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她就付了钱。邓先生还说,当时他们还特意跟雷女士说明了这台机子三个月内只能保修,而别的机子则是三个月包换,半年内保修,并在开出的收据上写明了这点。后来,机子出现了问题,雷女士拿回来要求店里要么退钱要么更换,但因为事先已说明这种型号的机子已经没货了,所以邓先生就表示只能按承诺保修或者补上差价换另一种型号的机子。
邓先生的说法与雷女士的说法有出入。雷女士说,当时邓先生只告诉她这种型号的机子厂家已经不生产了,并向她推销过那些价格较高的机子,但没有说这种机子只剩一台,也没有劝她换型号,而她要求退换的时候已说可以补齐差价,但店家还是一口拒绝了。当记者告诉雷女士现在店主表示只要补齐差价,她随时可以去退换时,雷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市消委会:经营者应退换产品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若产品质量有问题,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在这件事中,经营者事先已明确告诉消费者,这种型号的产品厂家已不再生产,但消费者仍坚持要买,所以消费者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仍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给消费者退换产品。该负责人表示,对这类事情,有法律规定的就按法律的规定解决,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则应按事先的约定协商解决。(本报记者 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