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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0 8:44:21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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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平时月份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已不到一个月时间,据调查了解,我市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IE浏览器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wsgs),进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模块,然后,按相关提示操作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江门地税网站(www.jm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地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江门地税网站(www.jmds.gov.cn)查阅、下载相关辅导资料,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前台咨询。江门市局:3298088、3298273;蓬江区:3298203;江海区:3832569、3832566、3832577;新会区:6361861、6361730;开平:2200222;恩平:7111299;台山:5577022;鹤山:8897281。
特此通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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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2007-3-20日 A7版 【 蓬江新闻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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