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市民致电本报称,他生于上世纪50年代,曾在蓬江区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已于2000年3月倒闭,他成为下岗工人,目前,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因为无能力再以个人名义购买医保,因此他退休后的医疗费用难以解决。他咨询:对于低保人购买医保,我市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解决城镇无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早在2003年,我市就出台了《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按照文件规定,下岗职工退休前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不过,由于医保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所以没有优惠政策。该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市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的医疗问题,可通过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来解决,像该市民这样享受低保、无能力以个人名义购买医保的,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时,可凭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和医疗单位医疗收费收据,填写《江门市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医疗救助金的救助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4%的比例报销。 (本报记者 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