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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8 8:48:08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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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名犯罪分子在抢劫时遭到反抗,用刀捅死事主,事后,向朋友借钱,要求朋友用车载其逃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两名抢劫杀人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而帮助他们逃逸的两名罪犯分别以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发经过:到网吧要求通宵上网遭拒 捅死事主找朋友帮忙逃匿
据了解,2006年7月4日零时许,方主浩和钟金窜到蓬江区棠下镇丰盛大道一网吧内要求通宵上网。当被事主邹某拒绝后,方主浩立即拉下该铺位的卷闸门,从腰间拔出一把灰色的短枪,对着邹某的前额,而钟金也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匕首架在邹某妻子周某的脖子上,命令两人不要出声。随后,方、钟两人将邹某和周某带入了卧室,此时邹某的女儿在床上已经醒来,钟金持刀看守,方主浩用透明封口胶纸将邹某的手、脚捆绑并封口,并用电脑线将周某和其女儿捆绑封口。然后,钟金留在卧室内看守三名事主,方主浩从卧室衣柜内找到一个装有零散钱的黑色皮包后,又到外面查找钱财。邹某趁着方、钟两人不注意时,挣脱了反绑的双手和双脚,并将封口胶拿掉,拿起垃圾铲打钟金。在扭打的过程中,邹某大声呼喊救命,钟金见状就用刀往邹某胸口的位置捅进去,然后用右手抱住邹某的身体,左手捂住他的嘴,方主浩过来帮忙,用酱油瓶殴打邹某。之后方、钟两人将邹某拖到店内中间格的过道上,打开卷闸门跑了。在网吧旁边住户听到了呼救声,就打电话报了警。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邹某系生前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方、钟两人离开了网吧后,跑回出租屋,把带血的衣服换掉,就去找朋友梁子高。方主浩告诉梁子高,他们将人打伤了,想离开棠下避避,可是路费不够。于是梁子高就给了他们200元。其后他们因为找不到车离开,又联系了另一朋友梁德泉。方主浩告诉梁德泉,他在棠下打架了,如果对方支持不住会死的。方主浩又问梁德泉有没有地方藏身,愿不愿意送他们到江门市区?梁德泉答应了方的请求。大约凌晨3时,梁德泉开了一辆绿色的皮卡小货车送方、钟二人到了江门市区。
庭审:两被告人在供述时“内讧” 均表示自己并不是主犯
在庭审时,方主浩供述,案发前一天,钟金提议快天亮时在附近找一间人不多的店铺,抢了钱后就离开棠下。7月4日凌晨,因为两人想到网吧通宵上网被拒,就决定搞这间网吧,而钟金用的匕首是以前一朋友交给他保管的,作案前一晚,他带钟金去拿的。作案时,匕首和封口纸是钟金带去的。他只用酱油瓶打了男老板一下,没有用刀刺他。后来钟金把匕首交给他就跑了,他看男老板全身都是血,不能动了,就开门跑了。
钟金则表示,7月3日中午及晚上,方主浩均提出当天去搞天龙百货旁边的黑网吧,并提出到时去那黑网吧上网上到天亮,找机会抢劫。后来,男老板反抗,他力气不够,就让方主浩过来帮忙,方主浩进来后,就用脚朝男老板双脚踢过去,并拿了一个瓶子打中老板的头上。当他把匕首交给方主浩出门时,见到方主浩手持匕首向着老板捅,但是没有留意捅在哪里了。匕首是在案发前天晚上21点,方主浩带他向梁德泉老婆要来的,枪是方主浩的,透明胶也是他带其去买的。
方主浩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方主浩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是方主浩;方主浩在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钟金的辩护人提出,方主浩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钟金只是方主浩的帮凶;而且钟金是初犯,且在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犯罪情节严重应该从严处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方主浩、钟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梁子高、梁德泉明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
方主浩称其没有用刀刺被害人的意见,经多名证人的供词和方主浩作案时衣服沾有邹某的血迹,足以认定方主浩用刀刺了邹某。对于方主浩被捉获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方主浩持枪抢劫致他人死亡,后果严重,且其在预谋抢劫的过程中,准备作案工具,又系累犯,法院认为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钟金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本应从轻处罚,但钟金、方主浩在作案前共同预谋,在作案过程中其又首先用刀刺向被害人,伙同方主浩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梁子高和梁德泉表示其不知道两人犯罪的事实,经证人证词和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的供述,表明其是知道两人打架伤了人,要出外躲避,故梁子高和梁德泉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方主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钟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梁子高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梁德泉犯窝藏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李昕) |
《江门日报》2007-2-28日 B3版 【 法制新闻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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