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上周结束的江门市“两会”上,有鹤山市政协委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应加快设立鹤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理由:
近12万名城镇居民
无医疗保障
鹤山市政协委员认为,该市有户籍人口3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5万人左右,目前,该市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并存于医疗保障体系中,这项保障体系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农村的居民,鹤山市参保人数233634人,参保率为6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保人数32145人,参保率占城镇人口的27.26%;参保农民201489人,占该市农村人口的85.1%。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还有117922名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仍处于真空状态,是该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空白点。
据悉,这117922名城镇居民的人员主要是“体制外”的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靠打散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居民、村改居人员、未成年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这部分人员属社会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医疗费用来源于家庭,其他人员职业流动性强,经济收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极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或有病看不起。这些弱势群体因疾病成为影响鹤山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政协委员还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和城镇所有用工单位,但前提必须是参加工作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外”居民、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这些最需要医疗保障的弱势群体没有工作是无法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和代际转移支付功能,对缴费要求连贯性、扩展性有限,难以覆盖城镇所有人群。
■建议:
设立城镇居民
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政协委员认为,应尽快设立鹤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措施可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模式和做法,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城镇居民全民保障的原则;二是坚持由“政府组织,行政推进,征筹分离,各级扶持,医保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补偿政策向大病患者、老年人和低保人员适度倾斜的原则。同时,其保障水平与鹤山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筹资水平与城镇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
实行三项补偿,城镇居民医保由住院风险统筹、大病救助、门诊补偿三个部分组成,实行市级统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具体可参照鹤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额度。
体现五个特点:一是全覆盖。凡户籍关系在鹤山市城镇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所有城镇常住人口均为参保覆盖范围。二是共同负担,保费筹集由市、镇两级财政和参保者共同负担。三是实施当年缴费,当年使用,医疗补偿,缴费额和补偿率成对应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对等。四是有倾斜。城镇居民医保补偿政策重点向住院和大病患者、老年人、低保户倾斜。五是实施网络化。参保人员信息统一进入电脑,实行鹤山全市联网。
为确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顺利推进,政协委员建议,鹤山市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鹤山市相关部门成立专门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该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具体运作。 (本报记者 林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