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接听并回答。
中风可否成离婚理由?
黄女士咨询:2年前,黄女士中风后,行动不便且不能工作。丈夫自她生病后,就没有与她一起生活,而且给她的生活费也相应减少。现在,她的丈夫要求离婚。黄女士问:丈夫是否可以以她的疾病为理由,提出离婚?
答:中风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夫妻双方离婚应该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为前提。中风不是造成感情破裂的必然理由。
婚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应怎样要求离婚?
梁小姐咨询:她和男朋友在2003年登记结婚,但是,后来对方下落不明。她问: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要求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后,是否可以马上结婚?
答:梁小姐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即收到判决书后15日,判决书才正式生效。在判决书生效后,梁小姐才可以再登记结婚,否则,将被视为重婚。
开发商应否赔偿违约金?
吴先生咨询:他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没有提供与房屋相关的验收资质和证书;同时,吴先生向相关部门咨询发现,开发商也没有为该楼办理水电验收资料的备案。因此,吴先生拒绝接收该房屋。他问: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他能否通过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答: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交付必须具备交付的条件,如验收合格证书、确权证书和质量保证书等,吴先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交付楼房的违约金。(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下周二上午,由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的刘颖律师接听热线电话:3502630。如果您没有时间向律师咨询,可发邮件留下要咨询的问题,我们将以刊载的形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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