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保证金用作垫付拖欠的工资
据悉,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证金到与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动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办法》规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不按时划拨不能开工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的10天内,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程保证金到工资专户,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位的,视为建筑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
《办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为套取工资保证金,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视情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通报批评。
工资保证金可退还企业
按照《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7日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工资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本报记者 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