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和住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人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或住户根据上述6个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后,该单位或该住户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增加了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内容有:
(一)农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状况;
(二)农户家庭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三)农户承包与经营的农业用地;
(四)农户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情况;
(五)各种企事业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
(六)乡镇和村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情况。
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普查表中提到的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普查表中提到的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