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8月9日,开阳高速公路恩平市大槐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死2伤。12月12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的肇事者——司机李志国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0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志国驾驶号牌为粤BCK227的长安面包车搭载黄某等5人从深圳市往吴川方向行驶,当日早上8时许,当车行至开阳高速公路68公里路段时,遇到前方行驶的由代某驾驶的陕AA2775号牌的重型平板车在同车道上行驶。被告人李志国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面包车追尾碰撞平板车的左后方,造成黄某等4人当场死亡、李志国本人和另外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李志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酿成交通事故,致使4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恩平市人民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李小龙 赵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