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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原告称对方借款不还,而被告则称是被迫在借条上签名。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5.7万元。
警方接报
刘某被打其妻无奈在借条上签字
2005年6月26日,刘某向蓬江公安分局荷塘派出所报警称,同年1月8日,与自己曾经有生意往来的王某带人来到他家,就以前生意纠纷问题,强迫刘某交钱,一伙人一直滋事到第二天早上四五时。王某拿出已经写好的两张欠条叫刘某签名,但刘某不从,王某等人就殴打他。为了使丈夫免于挨打,刘某的妻子便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刘某还称,事发当时自己的两个邻居被王某等人惊动,还专门到他家来看过,可以作证。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却没有立案侦察,因为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此案已经在蓬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于是该派出所没有进行刑事立案或其他处理。
一审判决
属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
原来在当年5月,王某就已经向蓬江区法院提出诉讼。王某称,2005年1月8日,刘某的妻子在王某书写的两张欠条上签名,确认欠王某人民币2万元和3.7万元,并分别定于2005年1月30日前及3月底前偿还。之后,经王某多次催收,刘某的妻子未予偿还,于是王某将刘某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称,刘某的妻子既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即2005年6月30日下午4时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刘某的妻子提供的报警回执亦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刘某的妻子形成欠条的行为合法有效,刘某的妻子未按约定偿还王某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某诉请刘某的妻子偿还借款5.7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刘某的妻子否认有借款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的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5.7万元。
不服判决
刘某的妻子提出上诉
刘某的妻子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此案应属刑事案件,自己已经向法庭提交丈夫刘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证据,而该案公安机关也正在处理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中止审理。同时,王某提交的欠条内容是王某自己所写,自己保存,并且有添加涂改,不具有证据力,这样的欠条不能够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她恳请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二审庭审时答辩称:刘某的妻子称自己采用暴力殴打的方法威逼其签订欠条并不属实。自己到刘某家中,并没有采用暴力。如果自己当时采用了暴力,刘某即使当时不能报警,事发后也可立即报警,但是刘某在一审立案后才报警,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被告还原告5.7万元
在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基本确实,市中院予以确认。
市中院认为,刘某妻子于一审提供的报警回执,证明王某所持的两张欠条是利用暴力威胁刘某妻子所签订的,刘某已经报警,此案已经进入了刑事侦查阶段,但经法院调查,荷塘派出所并没有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或有继续跟进,而且如果王某确有使用暴力威胁刘某签订欠条,刘某则应在2005年1月8日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刘某却直到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之后才于同年6月报警,不合常理。对于刘某的妻子主张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并应中止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妻子提供的两名邻居的书面证言,证言的内容只能证明刘某家中曾于2005年春节前几天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能证明王某于2005年1月8日在刘某家里使用暴力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的妻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其认为王某使用暴力威胁刘某写欠条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信。
市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