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驾驶货车超载,导致他人受伤的被告人唐某,近日被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了解,这是新会区首宗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而获刑的案件。
今年7月3日,唐某驾驶一中型货车,装载超过核载重量的货物,在行驶中与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倒地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林某因左下肢受伤,致左下肢截肢,属重伤,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年。 (宁园 阮锦平 赵伟亮)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