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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3 8:51:39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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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林女士在会城某美发店电发时被灼伤头皮,经新会区工商分局中心工商所调解,她拿到了美发店退回的电发费,并获得了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近日,林女士在会城某美发店电发后出现了头部发肿发红的症状,经医生确诊为电发时灼伤了头皮所致。林女士认为由于头部疼痛,晚上难以入睡,严重影响身心健康,要求美发店退回电发费用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遭到了美发店的拒绝,后经中心工商所调解,美发店负责人阮某同意退回林女士电发费212元,支付林女士医疗费230元和精神损失费150元。(宁园 吴筱灵 屈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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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2006-11-23日 A10版 【 新会新闻·葵乡纵横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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