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患双方何时才不再对簿公堂,有赖多方的共同努力。(资料图片)
新闻引子
医生是病人的健康卫士,病人是医生的衣食父母,两者本是十分融洽的关系,然而,近几年来,医患纠纷却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病人以医疗事故为由把院方告上法院的案件逐年上升。据蓬江区法院统计,2005年,该院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件,而今年,仅1-10月就受理了7起。那么,目前的医患纠纷有什么特点?发生医患纠纷后,该怎样做?
案件回放
案 例1
打针后感到不适,老伯向医院索赔5万元
家住江海区外海的曾老伯原患有2型糖尿病。2005年6月27日,他因右手腕关节外伤疼痛,去江门市某医院看门诊。接诊的医生开了曲安奈德和利多卡因的混合注射药液,在曾伯的右手腕关节处进行注射。注射后第二天,曾伯发现自己的血糖上升,并有血尿、尿频及尿失禁现象。曾伯认为是医院违规操作,使用了禁用的药物,并超出规定用量,导致其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遂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5万元。
院方以大量的医学书籍证明医生不存在用药违规和超量的问题,认为曾伯所述的症状完全是糖尿病本身疾病的症状,而非注射曲安奈德才发生的,更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对于药品使用及用量作了充分的举证和解释,其操作符合有关规程,并不存在有过错。曾伯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2006年7月依法驳回了曾伯的诉讼请求。
案 例2
宫角妊娠诊为宫内妊娠,院方赔偿患者8375元
蓬江区棠下镇的张女士因停经及下腹部隐痛,在当地医院就诊被怀疑是宫外孕,张女士于2005年4月到市区丙医院处作进一步检查。经丙医院对张女士作彩超检查,认为她是宫内妊娠,并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为其进行了保胎治疗。2005年5月2日,张女士明显感到下腹部痛,伴有冷汗淋漓,被送到丁医院急诊,确诊为宫角妊娠而不是宫内妊娠,如不马上进行手术,会导致大出血而死亡。后经丁医院治疗,张女士进行了左侧输卵管切除,并进行盆腔妊娠组织清除加盆腔粘膜连松解术。张女士认为丙医院误诊误治,使她错过了最佳医治时间,加重了病情,请求法院判令丙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0145元。
经过法官的努力,2005年12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确认院方对张女士的病情只是未能及时确诊,不属于误诊误治的医疗事故,院方一次性支付8375元给张女士。
案 例3
引产不当致婴儿窒息,产妇获赔75346元
原告李女士自2004年3月起在我市甲医院进行围产期保健检查,常规检查无异常。同年7月16日,李女士入乙医院待产,经检查未见异常。当日下午9时,在乙医院为李女士接产过程中,因产妇无力自产,医务人员于是采用吸引助产,但直至当晚21时还是未能分娩。其后,李女士被转到甲医院妇产科,经剖腹产下一男婴,由于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2月,经李女士申请,江门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乙医院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女士据此于2005年5月起诉乙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85233元。
在审理过程中,乙医院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广东医学会对该案进行了再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医院对新生儿死亡负完全责任,甲医院无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李女士的新生儿窒息死亡负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医疗事故,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5346元。
案件特点
目前医患纠纷呈现出四大特点
据蓬江区法院介绍,目前的医患纠纷呈现出几个特点:
一、不少大医院成为被告。在该院审理的13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市区几乎所有的大医院都成了被告。大医院技术雄厚,医疗事故少,为何医患纠纷反而多?主要是患者对这类医院的期望值特别高,一旦没有达到,就认为是医方的失误,索赔的要求也较高,而大医院也不希望太多的“私了”,认为还是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好。
二、原告索赔数额比较大。作为原告的患者或其亲属往往认为由于医院有过错,造成他们在身体和精神上产生极大的痛苦,因此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或精神抚慰金普遍较高,索赔动辄几万、几十万,但判决结果往往与患者的期望有较大出入。
三、患者败诉的比例稍大。上述13起案件,患者败诉的占了6成。医疗事故的认定专业性很强,不能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评判,因此,大多数判决的案件需要申请医疗鉴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还较少,使得患者胜诉几率不高。
四、调解、撤诉占了一定比例。有4件案件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由于这类案件审理难度大、期限长,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出发,法官往往把先调解作为首选。一些医疗过错不明显的案件,只要医患双方能各让一步,在法院的主持下还是能够成功调解解决的。
法官提醒
1、怎样举证?
上述医患官司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的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这样的话,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就主要靠患者拿证据证明,但考虑到绝大多数患者医学知识比较缺乏,这方面很难进行举证,而且,医疗的相关信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都由医院负责,患者很难保存相关证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患者只要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和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了。
2、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院误诊误治的行为。但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具有一定损害性、高风险性的行为,不能说,只要发生损害后果,医院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不利于医疗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利益。因此,在医患官司中,只要医方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充分注意义务,运用了适时的医疗技术,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医疗鉴定
许多医患官司,在当事人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纠缠不清的时候,法院会主动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此外,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结束语
医生作为白衣天使,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医患关系究竟该如何协调?医患之间的权益该如何达到平衡?能否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而又融洽良好的互动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出路到底在哪里?这些,是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问题……(蓬江区法院 黄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