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邻里之间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实在不可取。 (资料图片)
本报讯 邻里之间因为下水管堵塞而大打出手,导致一方受伤;因为赔偿问题,大家又闹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因下水管堵塞
抡起铁管向邻里打去
刘某是新会区双水镇人,2005年1月的一天中午,正在家中做饭的刘某突然发现自己家厨房外的下水管堵住了。因为刘某素来与邻居张某一家不和,于是他立刻想到,自己家的下水道被堵很可能就是张某所为。刘某一边拿起一根铁管通下水管,一边对着张某家骂了起来。
听到刘某的骂声,张某立刻冲出门外与刘某理论了起来。二人越说越气,从理论变成了相互辱骂。刘某越骂越火,抡起手中通下水管的铁管,向张某挥了过去。这一下正打在张某的右手上,致使张某右手受伤。随后,刘某又上前抓住张某的头发,与张某撕扯了起来。二人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拉开,随后,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刘某与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前往医院为张某治疗。期间,刘某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8元。两天后,张某来到医院称自己右侧的头部和右手手背肿痛,医生诊断为,右侧头部、右手手背挫伤。医生在对张某进行头颅CT检查后未见异常情况出现。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内,张某前往医院进行手部复诊治疗13次,共花去医疗费1055元、CT检查费410元;治疗头晕、头痛11次,花去医疗费1262元。
在多次与刘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受伤者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某和刘某在下水管发生堵塞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建立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而不是为了一点小事而大打出手。由于双方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张某右手受伤的后果。对此,张某应负20%的责任,刘某则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右手受伤是因为刘某的直接击打所造成的,法院对于张某治疗手部的医疗费1055元,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在事发当日并没向医生提起自己头部受伤,在事隔两天后,张某又单独前往医院称自己头部受伤。在诉状中,张某称刘某用铁杆击打的是自己头部的左边,而在医院诊治的是右边头部。显然,张某称自己头部损伤是刘某造成的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张某的伤情仅属轻微伤,其所受损害没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刘某抗辩张某2005年1月15日到2005年2月2日间的医疗费没有分清头部与手部的治疗费用,至多只承担其中费用的一半。由于张某提交此间的病历上并没明确张某治疗的是头部,故对刘某的相应抗辩,不予支持。张某主张交通费损失,应按公交运费的标准计算,即每次2趟共13次,每次2元,合计52元。
2005年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1055元、交通费52元,合计1107元的80%,即886元,张某自己承担20%即221.50元。
没有拿出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显失公平,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自己全部的医疗费2518元、误工费1887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785元,并要求刘某赔礼道歉。
在二审期间,双方都没有拿出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中院予以确认。
在经过审理后,近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