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5月,女工岳某在新会某五金厂打工时,因公受十级伤残,索赔问题尚未解决,岳某却病死于四川的家中,岳某的亲属为讨回死亡抚恤金,把该五金厂告上法庭。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工家属胜诉,获赔1.7万余元丧葬费(详情见本报5月17日A05《法制新闻》和7月21日A04《民生》)。该五金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20日,市中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五金厂:
一审所查事实不清
该五金厂认为,女职工岳某在因公受伤休息两个月后的126天内,未到工厂上班,属于旷工,该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岳某进行除名。岳某于2005年11月23日在四川因病死亡,是在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与厂方无关,但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这一事实。
另外,厂方认为,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只要受伤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无论该项补偿是否实际支付,或者征得企业的同意与否,厂方必须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岳某生前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厂方认为不管有无支付有关补偿,或是否同意补偿,岳某都已与厂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该五金厂认为,岳某在死亡之前已经不是该厂的员工,对于她的死亡抚恤金厂方应不予发放。
辩护人:
厂方证词前后不一
在法庭上,岳某的辩护人称,五金厂的上诉纯属无理取闹,而且所提供的证词与一审时所提供的自相矛盾,例如,在一审时,厂方称,在休完两个月病假以后,岳某一直都在进行门诊治疗,每次治疗完毕以后都会向厂方提交药费单,而这些单据在一审时,也由厂方提交给法庭。奇怪的是,厂方在二审中又称:在岳某休完两个月病假后,就没有见过她,无法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交给岳某,这两种说法有明显的矛盾之处。
岳某的辩护人还认为,在两个月病假以后,岳某经常前往工厂,却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要求其回厂工作的通知。同时,岳某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厂方当时并没有同意,而且至今未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厂方在发放工伤医疗补助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在死亡之前岳某并没有获得工伤赔偿,故不能算是解除了劳动关系。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最终审理结果。 (李昕 胡普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