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合同中约定购买的小车位面积为11.25平方米,没有分摊面积,谁知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的时候,车位却无端多出了14.48平方米的分摊面积——近日,市民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桩怪事。因为小车位的权属证明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导致她无法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刘女士向蓬江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小姐
权属登记证明中的小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2004年7月17日,刘小姐在市区某小区内购买了一个地下小车库,并于2004年10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小姐购买的小车位面积为11.25平方米,没有分摊面积。合同签订后,刘小姐依约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4万元,但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超过了交楼时间8个月,即2005年8月2日才通知刘小姐办理交楼手续,在2005年11月3日才办理了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而且其产权面积比合同中的产权面积多出了14.48平方米的分摊面积。由于小车位的权属证明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使刘小姐无法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
为此,刘小姐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车位产权证,按合同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权属确认手续,确认该小车位面积为11.25平方米,没有分摊面积,并支付延迟交楼的违约金4000元。
开发商
各方理解不同 也没有延迟交楼
在答辩状中,开发商辩称,与刘小姐签订关于购买该小车位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是按“个”来进行销售的,其面积是指车位的实际面积,即套内面积(合同中亦约定),且销售时按新会区房地产测绘所提供的测绘面积进行预售,不含公共面积,但是,在江门市房产局办理权属登记时,在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上除写套内面积11.25平方米外,在其备注栏中注明另有公共面积14.48平方米。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各方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
另外,在合同中还约定,车位交付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前。开发商表示,他们已经于2004年12月27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了刘小姐收楼,而刘小姐于2005年8月2日才办理收楼,责任不在他们。开发商认为,他们没有违约。
法院
开发商没有违约 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近日,蓬江区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开发商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将交楼通知书交付刘小姐收楼,已经履行义务。刘小姐以实际交付时间主张被告延迟交楼的理由不充分,因此,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交楼的违约金4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蓬江区法院还认为,刘小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小车位的公共面积,而如果该小车位有公共面积的,应视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就约定不明确的内容重新协议,所以,刘小姐和开发商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律师看法一:
刘小姐未签收特快专递不能视为送达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表示,他们已经于2004年12月27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了刘小姐收楼,而刘小姐于2005年8月2日才办理收楼,责任不在他们,刘小姐的代表律师朱晓愉认为,开发商所提供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没有刘小姐签收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必须有对方签名才能视为送达,所以,开发商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
律师看法二:
合同中分摊面积打“×” 应按“实际情况未发生”解释
另外,对于小车位是否有分摊面积,朱律师认为,在刘小姐和开发商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2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25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朱律师认为,合同中分摊面积打“×”部分,应按“实际情况未发生”解释,所以,该小车位是没有分摊面积的。
目前,刘小姐已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吴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