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民袁先生致电本报新闻110热线,反映其朋友在国庆节期间到某医院动手术,手术后结算费用时,发现手术费加收了40%,认为不合理,希望能够讨个说法。
物价部门:
符合有关规定并非乱收费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物价部门的有关人士。据介绍,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曾经就医疗收费问题联合发文,在《关于重新编印江门市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假日、夜间(下班后)急诊抢救病人,允许在手术项目标准的基础上加收40%,因此该医院的做法不属于乱收费。另外,该人士表示,站在病人的角度可能觉得不理解,但站在医护人员的角度考虑,他们节假日献出了私人的休假时间为病人治病动手术,也很辛苦。
但袁先生认为,国庆节、春节、“五一”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收手术费不合理,因为病人无法预知自己哪天生病、哪天动手术,尤其是那些需要立刻动手术的病人更是无法选择和无可奈何,例如,10月8日动手术收费1000元的话,那么10月7日动手术就得收费1400元,仅仅相差一天,手术费就截然不同,这很不合理。他表示,即使这加收的费用是医院用来支付加班费给医护人员的话,也不应该将此费用转嫁到病人身上。政府、部门应该体谅老百姓,减轻其医疗负担才是。
市卫生局:
没有将加班费转嫁到病人身上
对于袁先生“将医护人员的加班费转嫁到病人身上”的说法,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单位属事业单位,其有关规定、制度主要参照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目前我市有些医疗单位设立了加班费,有些未设立的,也正向卫生部门申请。目前,卫生部门也正就医疗单位是否设立加班费的问题在调研中,因此不存在将加班费转嫁到病人身上的情况。
记者就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还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有关人士介绍,加班费应该由用人单位出,加班费的成本应计入该单位的效益成本,因为加班的时候,员工牺牲了休息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效益,所以加班的员工理应获得比平时更多的报酬。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加班报酬的标准是:平时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是工资的1.5倍,公休日加班是2倍,节假日加班是3倍。该规定适用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 (本报记者 梁绮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