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江门市蓬江区东风小学学前班5岁多的学生刘澳东,放学回家后从自家2楼与3楼之间的楼梯间处坠楼身亡。2005年5月16日,本报曾对此事件作出相关报道。2005年6月9日,刘澳东的父母向蓬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风小学,要求东风小学支付他们赔偿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8万元。今年年初,蓬江区人民法院杜阮法庭在审理刘澳东坠楼死亡案后,做出判决:驳回刘澳东父母的诉讼请求。刘澳东父母在接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澳东坠楼死亡案后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蓬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蓬江区东风小学支付赔偿款5.4万余元给刘澳东的父母。
男孩父母:
学校应赔偿35.8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东风小学免责这一结果,刘澳东的父母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仅根据刘澳东母亲的笔录就认定“事故发生当天刘澳东是11时20分放学后,在11时30分回家时发生事故死亡的”这一结论,明显是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同时,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刘澳东是爬窗上楼回家坠楼致死”这一点也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刘澳东的父母提交了3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刘澳东在放学前就已离开了学校。
刘澳东的父母认为,东风小学应对刘澳东的死亡负全责,并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东风小学开办学前班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及政府的规定(1997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分期取消小学学前班的通知》;江门市政府也下达《关于切实取消办学前班的通知》,明确规定江门市于2002年全部取消办学前班)。其次,东风小学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第三,事发当天,当班的老师放任刘澳东自行走出教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也是东风小学存在管理过错和赔偿责任的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刘澳东的父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东风小学赔偿25.8万元,并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
东风小学在法庭上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刘澳东的死亡是发生在东风小学的管理时间和管理空间之外是符合事实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东风小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校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校方应承担40%的责任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澳东的父母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所以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基本正确,中院予以确认。
中院认为,刘澳东的父母在明知学校上午放学时间的情况下,却怠于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让刘澳东自行回家。同时,刘澳东的父母也知道刘澳东曾经有爬窗经历的情况,却没有对刘澳东进行教育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致使刘澳东再次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意外死亡。刘澳东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刘澳东发生意外具有较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东风小学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放任刘澳东自行回家,主观上存有过错,与刘澳东发生意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蓬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蓬江区东风小学支付赔偿款5.4万余元给刘澳东的父母。
在接到这份终审判决书后,刘澳东的父母任表示不满,他们表示将会提出申诉。(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