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
● 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
● 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 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 国外发明专利2万元/件
本报讯 你有新发明吗?你的企业拥有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吗?如果有,那就快快行动吧,因为刚刚出台的《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将为你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据了解,为了鼓励提高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日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专利申请资助的额度,并对专利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适应范围:全市机关单位企业个人
据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人介绍,该《暂行办法》所适合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以及拥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均可申报资助。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已经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或者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方面有争议的,我市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其申报。对于在提供申报材料和凭证时,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了全数追回已资助的费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资助条件:专利要有市场应用前景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要求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对于此项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该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那些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专利产品的发明创造。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并定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资助范围:三类发明专利可获资助
《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获得政府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项目,共分为三大类:一是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二是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三是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暂行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报时限,例如,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申报;同样,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也应在取得专利证书后的1年内提出申报。
资助标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可获资助2万元
较我市以前实行的《江门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试行办法》,《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除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以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增加了对于授权后国外发明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并明确了资助金额。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费、实审费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上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2万元,并强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专利资助资金的设立,将对我市专利申请量的提升和提高我市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报记者 杨慧敏)